扣缴税款登记是指依法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,发生扣缴义务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一种管理制度。
一、扣缴税款登记 二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的认定
扣缴税款登记
一、办理程序
(一)申报
扣缴义务人自依法负有扣缴义务之日起30日内,持下列证件、资料的原件及其复印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。主管税务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扣缴义务人,发放《扣缴税款登记表》,扣缴义务人必须如实填写,连同以下资料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。
1.营业执照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;
2.有关合同、章程、协议书和其它与扣缴税款有关的证件、资料;
3.组织机构代码证;
4.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和办税人员的居民身份证、护照或者其它能够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;
5.税务机关要求的其它证件资料。
(二)受理
主管税务机关税务登记岗受理纳税人的扣缴税款登记申请后,审阅填报的表格是否符合要求,附送的资料是否齐全、是否与原件相符。审查无误后,退回原件,留下复印件。收取扣缴税款登记工本费,制发《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》,并通知纳税人在7日后到税务机关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。对于不符合要求的,制发《不予受理通知书》,连同有关资料,当场退回纳税人,并要求其15日内补正并重新填报。
二、注意事项
(一)扣缴税款登记证件代码的编制参照税务登记代码的编制方法执行。
(二)依法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自依法负有扣缴义务之日起30日内,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,由税务机关备案,并在扣缴义务人的税务登记证件上加盖扣缴义务人标志,不再另外核发扣缴税款登记证件。
(三)依法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,应当自依法负有扣缴义务之日起30日内,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。由税务机关核发扣缴税款登记证件。
(四)扣缴税款登记证件主要内容包括:纳税人名称、扣缴税款登记代码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、经营地址、注册地址、登记注册类型、经营方式、生产经营范围(主营、兼营)、代扣代缴税款的税种和业务内容、发证日期、证件有效期限、纳税人银行帐户帐号等。
(五)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、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、利息、租金、特许权使用费以及转让财产收益等项目的所得;或虽设立机构、场所,但上述所得与该机构、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,由支付单位负责该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,支付单位包括国内所有公司、单位或组织。扣缴义务人应当自发生扣缴义务之日起三十日内,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预提所得税代扣代缴税款登记。
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的认定
根据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规定,负有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义务的储蓄机构(包括邮政储蓄机构)为代扣代缴义务人。
一、办理程序
(一)申报
代扣代缴义务人应提供如下资料:
1.《营业执照》和《税务登记证》(副本)复印件;
2.下属的储蓄机构营业网点名单;
3.扣缴义务人的银行帐号证明;
4.《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税款登记表》一式二份;
5.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。
(二)受理
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述资料。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岗受理扣缴义务人的资料后,审阅填报的表格是否正确,资料是否齐全,符合要求的填发《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》交扣缴义务人,扣缴义务人按通知单上约定的时间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。
(三)领取文书
扣缴义务人按通知单上约定的时间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文书。主管税务机关核对扣缴义务人的《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》后,发放已签署审批意见的《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税款登记表》,收回《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》。
二、注意事项
(一)扣缴义务人提供的复印资料必须加盖公章,注明“与原件相符”。
(二)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,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,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。
(三)扣缴义务人单位名称、地址、所属储蓄网点发生变更或增减时,应于上述情况发生变动后15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变更或重新登记。
(四)审批期限
各级税务机关的审批期限分别为25个工作日。